民法典第1086条详解 · 广州执业13年律师 · 越秀区法院调解员6年
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核心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86条(2021年1月1日施行)。这条法律说得很清楚:离婚不会切断你和孩子的亲情——即使孩子不跟着你住,你也有权定期见到他、陪伴他。另一方不但不能阻止,还有法律上的协助义务。
有个在天河区做会计的姑娘来找我。离婚三年了,判的是男方直接抚养孩子,她每周六探望一次。最开始还行,她周五发微信说"明天我来接小宝",对方回个好。
后来慢慢变了——先是"小宝这周有补习班",然后是"小宝感冒了别折腾他",再后来消息都不回了。她趴在幼儿园栅栏外面,隔着铁栏杆看孩子做操,被保安当可疑人员撵了两次。
她来我办公室的时候,手机里存了六十三条未回复的微信记录,最早的一条约一年前。她说:"马律师,我见自己孩子,怎么跟做贼一样?"
| 误解 | 真相 | 法律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「他不让我看孩子,我就不付抚养费」 | 探望权和抚养费互不挂钩,不付抚养费对方可以起诉你 | 民法典第1086条 + 第1067条 |
| 「爷爷奶奶也有法定探望权」 | 祖父母没有独立的法定探望权,民法典只规定了父母 | 民法典第1086条(主体仅限父或母) |
| 「他出轨了,所以不配看孩子」 | 婚外情一般不导致探望权被中止,除非对子女不利 |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 |
| 「孩子说不想见我,我就没办法了」 | 8周岁以上孩子的意愿会被采纳,但需判断是否被诱导 |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 |
法律明确规定: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。
这意味着:
| 对比维度 | 探望权行使 | 探望权中止 |
|---|---|---|
| 法律依据 | 民法典第1086条第1、2款 |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 |
| 适用条件 |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| 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|
| 常见情形 | 每周/每月定期探望、节假日轮换、寒暑假共处 | 家暴、酗酒、吸毒、教唆仇视、绑架孩子不送回 |
| 决定方式 | 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 | 必须由法院裁定中止 |
| 能否恢复 | — | 中止事由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 |
如果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经写明了探望方式和时间,对方拒不配合,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
| 执行措施 | 具体内容 | 适用情形 |
|---|---|---|
| 告诫/训诫 | 法院传唤对方,告知法律后果 | 初次不配合、情节较轻 |
| 罚款 | 个人最高10万元 | 多次不配合、有明显恶意 |
| 司法拘留 | 15日以下 | 情节严重、屡教不改 |
| 变更抚养权 | 将孩子判归探望权方抚养 | 对方严重阻碍探望、影响亲子关系 |
可以。探望权是权利不是义务——你有权探望,也可以选择不探望。但是放弃探望权不等于可以不付抚养费。很多人把两者混为一谈,说"我不看孩子了所以你也不能找我要抚养费",这是错的。
如果对方未经你同意擅自将孩子带到外地甚至外省,导致你无法行使探望权,你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将孩子送回原居住地,甚至申请变更抚养权。这种行为属于妨碍探望权的严重情形。
对方再婚不影响你的探望权。你的探望权不因为对方再婚而消失。如果对方以"我有了新家庭不方便"为由拒绝,法律上不成立。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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