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
这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。
男方患有精神疾病,在一次发病期间,做出了无法挽回的行为——杀害了自己和妻子的孩子。虽然经司法鉴定,男方当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,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,但这个行为对女方的心理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。
女方起诉离婚。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。男方不服,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二审的争议焦点
男方上诉的主要理由是:自己当时是精神病发作,不是主观故意的。而且两人感情之前还不错,希望法院能给一次机会,维持婚姻关系。
作为女方的二审代理人,我们向法庭阐述了以下观点:
- 虽然男方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,但该行为对女方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
- 这个伤害给夫妻感情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创伤
- 如果要求双方继续维持夫妻关系,对女方而言是残酷和不人道的
- 一审法院依据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"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"判决离婚,适用法律正确
医疗费、财产问题
除了离婚本身,双方对几个财产问题也有争议:
医疗费:男方称其医疗费是从父亲那里借的,是夫妻共同债务,要求女方分担。我方认为:没有借条、没有借款协议,父母给已婚子女的钱不能当然认定为借款。而且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,如果男方父亲认为这是借款,应该另案起诉,不在本案中处理。
转账3万元:男方曾向女方转账3万元,男方说是借给女方的,女方说这笔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。我们认为:夫妻之间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,在没有明确借条的情况下,不能认定为借款关系。
扶养费:男方称女方没有尽到扶养义务。事实上,在男方发病后,女方并没有抛弃他——委托律师的费用、精神鉴定的费用和其他各种费用,都是女方承担的。
最终结果
经过二审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
- 双方自愿离婚
- 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15万元(包含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女方应得的份额)
- 双方确认没有共同债权债务
- 双方放弃对其他财产权利的主张
这个案子的法律启示
第一,"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"是一个兜底条款。不是只有家暴、出轨、分居才算感情破裂。极端事件——即使行为人依法不担责——如果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法院也会支持离婚。
第二,精神病患者离婚的特殊性。根据法律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,需要先通过"确认监护人"程序确定诉讼代理人,再由代理人代为诉讼。
第三,调解在二审中的重要作用。这个案子如果坚持判决,双方都要面对漫长的诉讼。通过调解,女方获得了15万元补偿,男方也明确了债务承担,双方都能翻篇。